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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新政

  • 2025.01.02

  • 风芒能源

1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推进深水远岸布局。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离岸距离按照海上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含海南岛本岛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海岸线最近距离计算,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的最浅水深为准。


《通知》鼓励立体复合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经评估论证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在现有标准海堤或永久性堤坝确权用海范围内建设风机塔架。


《通知》表示,有序实施升级改造。已建海上风电项目可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经论证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整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并按规定办理用海变更手续。已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要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风机、桩基、锚链、海底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避免影响海上交通等其他用海活动。


《通知》明确,优化用海审批程序。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上、省级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须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审批、分散审批及化整为零;用海总面积700公顷以下和省管海域以内且不涉及跨省级管理海域的海上风电项目,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报国务院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项目核准前由自然资源部办理用海预审,核准后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办理正式用海审查。


《通知》称,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空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采用市场化方式出让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加强与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应采取同步、联合或整体组织实施等方式,做好省级管理海域范围内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与项目竞争性配置衔接工作。鼓励沿海地方创新管理机制,对新增海上风电项目探索实行“净海出让”制度,在开展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前,完成拟出让区域地籍调查、海域使用论证评审、海域使用权价格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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